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的通知
?建辦標[2017]43號
?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決定取消和簡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請、延續和變更申報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申請資質延續、變更時,無需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
2.造價員資格證書;
3.專業技術職稱批準文件;
4.企業為專職專業人員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發票;
5.財務審計報告。
二、簡化的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申請資質延續、變更時,無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承諾:
1.股東出資協議;
2.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
3.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4.專職專業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人事存檔證明;
5.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或增值稅)發票;
6.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三、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經取消和簡化后,企業在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或乙級)資質,以及在申請資質延續、變更時,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請書(含企業法定代表人承諾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4.工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
5.專職專業人員的身份證和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6.企業繳納社保證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并蓋章的企業員工繳納社保情況表(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
7.營業收入證明:企業開具的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發票和對應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提供)。
四、其他說明事項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晉升甲級資質審核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1]2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變更工作的通知》(建標造函[2016]200號)中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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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7月13日